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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系某酒店的客房服務員。2015年10月,付某上班到達酒店后,在去更衣室換穿工作服的途中,不慎摔下樓梯導致右腿骨折。
事后,付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調查核實后,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認定付某為工傷。付某所在單位不服,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結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付某作為酒店的客房服務人員,準備上崗前去更衣室換穿工作服,屬于工作前在工作場所內做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其不慎摔下樓梯導致右腿骨折應認定為工傷。
綜上所述,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付某為工傷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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