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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有網友爆料鄭州市經開區環衛工上班有必要穿印有自個姓名的工作服,不然罰款50元。環衛工人說:“這么做太傷自尊心,領導為什么不把自個姓名印到自個衣裳上?”
讀此音訊,不由聯想到前不久兩件工作,一是浙江鎮海一個老板出臺的“光頭令”:職工不管男女須剃光頭,不剃罰款;二是重慶一個公司,讓職工在街頭團體匍匐,而且邊爬邊喊加油,如今鄭州市環衛工穿“實名工作服”,這三件事,發作的地址不一樣,但是其共同之處是不把職工當人,把面子勞作浪費得皮開肉綻。尤發人深思的是,鎮海的“光頭”和重慶的“匍匐”,還發作在私營公司,咱們還能夠從老板無良上尋覓緣由,而鄭州的環衛工穿“實名工作服”,卻有公共效勞單位的布景。大家不能不問,本該在面子勞作中作率的公共效勞,莫非也要變成危害勞作者莊嚴和權力的重災區?
環衛工鄭州經開區社區辦理效勞局的工作人員表明,讓環衛工穿“實名工作服”,一是為了便利群眾監督,二是為了便利辦理人員監管,發現問題一眼就能執行到人。這個答復很是堂皇,既有利監督,又有利監管,還有利執行,但是監督也罷,又監管也罷,執行也罷,必定要與讓勞作者支付莊嚴的價值嗎?水到渠成就有一問:辦理部分的工作人員也需求監督,也需求監管,為什么自個不先穿上“實名工作服”呢?古人說,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實名制”上崗是不是傷自尊,最有發言權的只要當事人——環衛工人。
這些道理其實一點不艱深。但是即是這個很簡單的道理,某些部分某些人偏偏不明白。在他們的方寸之間,甚至連這樣做妥仍是不當的想法都沒有——也正因這樣的麻木不仁,才更發人深思。也正由于他們不明白自個應當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因而才會一講監督監管就會危害勞作者莊嚴。一直以來有所謂“好意辦錯事”的說法。由于有了“好意”這個條件,因而“辦錯事”也常常成了“情有可原”。而讓人憂慮的更是,“好意”之下,還有多少錯事會辦?當事人拿著“好意”作盾牌,明知錯事也要辦,辦起錯事來更兇猛。鄭州此事即是最新的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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