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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依法治國理念不斷深入人心,以勞動領域為例,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基本共識。然而,近期在河南省漯河市卻發生了一起明目張膽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事件。據中國新聞網11月5日報道,10月下旬,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疾控中心強制職工購買一套價值近3000元的工作服,在編職工不繳納工作服費的,將被扣除相應工資,合同工不繳納則直接辭退。在疾控中心多次催繳和施壓后,部分員工不得不繳納工作服費。
對此,源匯區疾控中心副主任否認定做工作服一事;而從職工提供的視頻中可以看到,該中心主任確曾在會議上提到定做工作服相關事宜。
初讀此篇報道,筆者對源匯區疾控中心的做法感到很無稽。一則,職工工資豈是你想扣就能扣的?再者,職工合同豈是你想解除就能解除的?
首先,除法律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克扣職工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四種情形下才能代扣職工工資,分別是: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工作服費明顯不可納入上述任何一種情形。那么,源匯區疾控中心扣除職工工資以抵償工作服費,實質上是強行攤派的行為,也是一件板上釘釘的違法行為。在維護勞動者權益、實現“體面勞動”成為廣泛共識的時下,源匯區疾控中心強行攤派工作服費實在不可思議,倘若最后職工迫于無奈自費穿上了這身工作服,形象上是體面了,但從內心,你讓他們從何處體會到真正的“體面勞動”?
其次,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只有六種: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不繳納工作服費顯然不屬于上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合同工人若因不繳納工作服費而被辭退,那源匯區疾控中心則再添一件違法行為。
再讀此篇報道,筆者對源匯區疾控中心的做法感到可憎。疾控中心作為政府舉辦的實施國家級疾病預防控制與公共衛生技術管理和服務的公益事業單位,理應知法懂法、依法守法,更應成為遵守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示范單位。源匯區疾控中心在舉國深入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之際,用此種行為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真是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過去幾年,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不斷完善,職工群眾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益得到了進一步保障。但不容忽視的是,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事件仍時有發生。寧夏寶豐能源公司欠繳職工養老保險、蘋果代工廠超時加班和工作環境危害健康、天津陽升物業公司規定員工上班需用透明包、東莞上誠物業公司以長相決定保潔工工資等侵權事件不斷用鮮活的事實提醒我們——依法維護職工權益任重道遠。《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由此可見黨中央依法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決心,和不容置辯的法治意識。
相信在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春風沐浴之下,通過社會各界的群策群力,隨著依法治國理念在勞動領域的貫徹落實,勞動者定能真正實現體面勞動,而有如此類無故克扣職工工資的侵權行為也必將無處可藏。(盛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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