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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根據一些部門的要求,陸續批準增加部分工作人員制著統一服裝,其中大多數是必要的,但少數部門著裝范圍偏寬。特別是有些部門和地方沒有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或自行擴大著裝范圍,或未經批準自行著裝,致使著裝人員過多。同時,許多制服式樣雷同,難以分辨其工作性質,加之一些著裝人員很不注意風紀,人民群眾意見很大,強烈要求予以整頓。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部門把統一著裝作為一種福利待遇,互相攀比,要求著裝的越來越多,制裝標準越來越高,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認真進行整頓和糾正。為此,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特通知如下:
一、整頓著裝范圍,控制著裝人數
統一著裝的,只限下列人員:
(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干警。
(二)公安機關縣、市(縣級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在編干警,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以及行署、省轄市公安局的交通、外事、治安、戶籍、刑偵、看守、預審、巡邏隊的行政在編干警。
(三)鐵道、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在編干警(按相應公安機關的著裝范圍執行)。
(四)國家安全部門以公開身份執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務的行政在編干部。
(五)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改、勞教場所直接從事對犯人或勞教人員進行管教工作的在編干警。
(六)法院系統定編的現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書記員和法警。
(七)檢察院系統定編的現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法警。
(八)開放口岸對外執行任務的海關、衛生檢疫、食品衛生檢驗、動植物檢疫、商品檢驗、港務監督和船舶檢驗部門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邊境水域的漁政檢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調查船隊和海監船干部(含執法干部)、船員。
(九)衛生部門專職食品衛生監督員。
(十)農業部門專職植物檢疫工作干部和內陸水域漁政檢察干部。
(十一)林業部門專職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干部。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的干部。
(十三)稅務部門基層直接從事征稅工作的干部。
除以上規定的著裝人員外,其它人員一律不得著裝。公安機關和勞改勞教系統未著裝的在編干警,如工作需要臨時穿警服的,可發公用警服。已發八三式警服不再收回,留作公用警服。今后新增人員需著公用警服的,要嚴格審批手續,只發冬、夏服各一套,冬、夏帽各一頂,大衣一件。
歷史上就著裝的鐵路、航運、民航、郵電等生產經營部門,也要對著裝進行整頓,嚴格控制著裝范圍。
二、嚴格控制著裝供應標準
鑒于目前國家財力和高級服裝面料生產能力都很有限,必須嚴格控制服裝面料的質量和供應品種,適當提高自費比例。
(一)服裝面料和供應標準。除對外開放口岸檢查檢驗機構涉外工作人員和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武漢市公安局的交通警、外事警可繼續著毛滌混紡面料制服外,其他所有著裝人員一律穿化纖面料制服。供應品種僅限外裝,不供內裝。公安干警的絨衣、絨褲、蚊帳、掛包等,相應取消。
(二)自費比例。除著警服人員外,其他著裝人員自己負擔的工料費,由現在的10%至20%提高到30%,從本通知下發后再換裝時執行。
三、加強對統一著裝的管理
(一)必須重申,批準統一著裝的權限集中在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無權批準。經批準的著裝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規定,不得自行擴大著裝范圍,提高供應標準。對自行批準著裝和擴大著裝范圍、提高供應標準的,要追究批準人的責任,并一律由著裝人自己出錢,不得用公款報銷。今后國務院原則上不再批準增加統一著裝人員。
(二)各著裝主管部門都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著裝規定,加強對本系統著裝的管理和監督。著裝人員一般只能在執行任務時著裝,其他時間應更換為便裝。穿著統一制服時,必須衣帽整齊,遵守風紀。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統一著裝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定者,要及時糾正。
四、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步驟
各著裝主管部門要按本通知規定,盡快提出具體實施方案,經財政部審查后,報國務院批準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統一著裝問題進行清理、整頓,并將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告國務院。國務院授權財政部負責處理整頓統一著裝工作的具體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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